(2017)京03民终5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董胜利与付海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胜利,付海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胜利,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清风,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海永,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升,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胜利因与被上诉人付海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7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董胜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院认为,董胜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胜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潘 蓉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黄晓宇书 记 员 崔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