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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5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董胜利与付海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胜利,付海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胜利,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清风,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海永,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升,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胜利因与被上诉人付海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7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董胜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院认为,董胜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胜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潘 蓉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黄晓宇书 记 员  崔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