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乔玉良诉被告宣军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良,宣军卉,乔玉良,宣军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868号原告:乔玉良,男,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宣军卉,女,住宝鸡市渭滨区。原告乔玉良诉被告宣军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26日立案。原告乔玉良于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乔玉良承担,其余105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罗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