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392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392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王某某,男,1997年8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连云港连云港市海州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玉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景山秀水小区16号楼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取被害人金某银色大众轿车后备箱内的汤沟窖藏酒一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0元)。2、2016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景山秀水小区6号楼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取被害人金某白色奥迪轿车后备箱内的苏某(软金砂)两条、南京香烟(硬喜庆)一条、凤鹅两盒(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570元)。3、2016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景山秀水小区6号楼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取被害人金某白色奥迪轿车副驾驶座上的钱包,包内有银行卡、加油卡、身份证、社保卡、渔具店购物卡、手机卡等物。后王某某以退还证件为由向被害人金某索要话费1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被害人金某人民币22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短信聊天记录、卷烟价格证明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茆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冬冬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