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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秋平与秦乃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平,秦乃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855号原告张秋平,女,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秦乃宏,男,汉族,1949年11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平诉被告秦乃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萍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秋平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诗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