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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德军、庞建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军,庞建武,蒲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5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李德军,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庞建武,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蒲媛媛,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庞建武、蒲媛媛所有的价值557.5万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