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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4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黄新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939号被执行人黄新东,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刑二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书,一、黄新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黄新东所退赃款人民币三十七万(暂存于中共如皋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执行人黄新东未能自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亦无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在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黄新东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金九华府14幢305室房产,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本院依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封黄新东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金九华府14幢305室房产,但因被执行人黄新东尚在监狱服刑,故上述房产暂无法进行处置。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刑二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