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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颜华香、袁运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颜华香,袁运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029号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振兴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6033211P。负责人:吴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益全,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源,该公司员工。被告:颜华香,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告:袁运华,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颜华香、袁运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雄文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人民陪审员  谢小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