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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立阳、许文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立阳,许文益,郭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2084号申请执行人:林立阳,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许文益,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郭玉凤,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立阳与被执行人许文益、郭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许文益、郭玉凤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许文益、郭玉凤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文益、郭玉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吴梅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荣灿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