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1336马金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336号原告:马金,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4754255R,住所地无锡市梁溪路12号。主要负责人:吴浩然。原告马金诉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马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无锡市冶金供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谢 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诸佳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