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倪胜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倪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胜,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应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