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邢宝峰、张金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邢宝峰,张金鸽,段建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宝峰,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张金鸽,女,1980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段建修,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执行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邢宝峰、张金鸽、段建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7年1月,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3、2017年3月9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段建修名下的车牌号为青A×××××、青A×××××的车辆。4、2017年4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