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建军,曹新建,郑金鹏,赵海英,王俊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Q3E3P(原组织机构代码:16896022-4)。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望,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民,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曹县。被执行人:马建军,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执行人:曹新建,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执行人:郑金鹏,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执行人:赵海英,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执行人:王俊来,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菏仲裁字第489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肖冰审 判 员 李玉广代理审判员 文广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