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贵军 与杨增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贵军,杨增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439号申请执行人胡贵军,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增田,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789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胡贵军申请执行杨增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增田偿还申请人胡贵军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4月18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09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增田作为申请执行人的(2016)陕0821执2626号执行案件和(2015)神执字第01561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案款(具体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载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