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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雷申请宋国强、王健、宋冬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雷,宋国强,王健,宋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589号申请执行人刘雷,男,1988年7月28日生被执行人宋国强,男,1972年12月18日生.被执行人王健,男,1961年6月12日生。被执行人宋冬梅,女,1970年1月21日生。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甘民权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甘民权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生军审 判 员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