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冯桂礼与陈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礼,陈勇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432号原告:冯桂礼,女,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袁建国,男,195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告:陈勇民,男,1976的5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冯桂礼与被告陈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冯桂礼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