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伟钊与梁树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钊,梁树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485号原告:黄伟钊(曾用名黄仲钊),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晚彩,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原告的母亲。被告:梁树陶,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黄伟钊诉被告梁树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黄伟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伟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75元,由原告黄伟钊负担。审判员 甘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