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于荣铭与李桂芳、尚新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荣铭,李桂芳,尚新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639号之一原告:于荣铭,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青年路派出所辖区居民,住周村区。被告:李桂芳,女,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住周村区。被告:尚新和,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住周村区。原告于荣铭与被告李桂芳、尚新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荣铭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荣铭撤诉。案件受理费4570.00元,减半收取计2285.00元,申请费1610.00元,共计3895.00元,由原告于荣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玮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