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4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昌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昌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5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昌图县宝力农场。本院在执行昌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杜某某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故本案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昌民一初字第02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