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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邓正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正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4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秦某被告人姓名邓正民,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前科劣迹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2次。强制措施2017年2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罪名盗窃罪辩护人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益屿犯罪事实2017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邓正民在本区黎明东路75弄xx号二楼前间被害人张某的住处,窃得充电器1个、硬壳中华香烟1包、一元硬币3个。次日22时,被告人邓正民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上述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追回充电器上��数据线。后被告人邓正民家属已赔偿张某相关损失。量刑建议公诉方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辩护方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量刑情节从重累犯从轻自首、已赔偿、认罪认罚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正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华锵二〇���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