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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柳鹏飞与魏国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鹏飞,魏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保64号申请执行人:柳鹏飞,男,汉族,1990年3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被执行人:魏国海,男,汉族,41岁,个体,住陕西省商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鹏飞与被执行人魏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被执行人的涉案人数较多,案件涉及农民工劳务工资,为了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现本院依职权查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魏国海银行存款8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魏国海���被告陕西天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款8000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灵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志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