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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秦某某、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726执718号秦某某:你(或你单位)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豫0726民初13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措施。附:执行员李磊联系电话1760373759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延津县支行户名: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1050163750800000030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院印)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豫0726执718号郝某某:你(或你单位)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豫0726民初13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措施。附:执行员李磊联系电话1760373759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延津县支行户名: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1050163750800000030特此通知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院印)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