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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衢州市艾瑞工贸有限公司、姜益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衢州市艾瑞工贸有限公司,姜益民,姜明燕,XX华,江小芬,叶小平,姜瑜,姜勇燕,郭赟,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民初701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9853812X4,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鹿溪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徐忠,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系该银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佳,系该银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衢州市艾瑞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881556-5,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北路30-1号。法定代表人:XX华。被告:姜益民,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姜明燕,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XX华,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江小芬,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叶小平,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姜瑜,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姜勇燕,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县。被告:郭赟,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告: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193343-1,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北路30号。法定代表人:姜勇燕。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被告衢州市艾瑞工贸有限公司、姜益民、姜明燕、XX华、江小芬、叶小平、姜瑜、姜勇燕、郭赟、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王正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衢州市艾瑞工贸有限公司、姜益民、姜明燕、XX华、江小芬、叶小平、姜瑜、姜勇燕、郭赟、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衢州市艾瑞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80万元及截止至2017年2月2日的利息和罚息,共计13331.51元,自2017年2月3日至欠款结清之日起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据实计算;2、判令被告姜益民、姜明燕、XX华、江小芬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整的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叶小平、姜瑜、姜勇燕、郭赟、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姜益民、姜明燕、XX华、江小芬签订了编号为(331103160107)浙泰商银(高保)字第(007891001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姜益民、姜明燕、XX华、江小芬自愿为衢州市艾瑞工贸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6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6日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所形成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整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息、罚息、复利及债权银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6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叶小平、姜瑜、姜勇燕、郭赟、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331103160705)浙泰商银(保)字第(0078910001)号保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叶小平、姜瑜、姜勇燕、郭赟、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为衢州市艾瑞工贸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6年7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331103160705)浙泰商银(流借)字第(007891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息、罚息、复利及债权银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2016年7月6日,被告衢州市艾瑞工贸有限公司因归还贷款需要,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331103160705)浙泰商银(流借)字第(007891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本金为8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借款月利率为8.5‰,采取按季结息的计息方式,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不依约归还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等。同日,原告向被告衢州市艾瑞工贸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后各被告未依约归还本息。衢州市艾瑞工贸有限公司、姜益民、姜明燕、XX华、江小芬、叶小平、姜瑜、姜勇燕、郭赟、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有其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各一份以及欠息清单两份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衢州市艾瑞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计算至2017年2月2日止的利息、罚息为13331.51元,此后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姜益民、姜明燕、XX华、江小芬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最高额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叶小平、姜瑜、姜勇燕、郭赟、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90元,减半收取594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65元,由被告衢州市艾瑞工贸有限公司、姜益民、姜明燕、XX华、江小芬、叶小平、姜瑜、姜勇燕、郭赟、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奇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