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先萍申请执行谭开云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先萍,谭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黄先萍,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谭开云,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24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谭开云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先萍借款2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及执行费36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开云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开云有银行存款和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谭开云在中国建设银行大竹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3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提取被执行人谭开云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竹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45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宁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九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