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罗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于广西贺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2017年2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7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于2017年3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培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2月3日13时51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J×××××号牌摩托车,行经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松岭工业区海发餐厅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2停放在道路右侧路边的粤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72.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林文才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3日13时51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J×××××号牌摩托车,行经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松岭工业区海发餐厅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1停放在道路右侧路边的粤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72.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与黄某1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人黄某1的证言,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自愿协议登记书,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病历资料,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lOO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吴国伟人民陪审员 崔显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梁金华书 记 员 潘佩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