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剑阁县恒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梁明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剑阁县恒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梁明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243号原告:剑阁县恒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晓兵。公司地址: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水利巷10号。被告:梁明坤,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颀总经理公司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利州东路滨河北路港湾国际营业房2栋3楼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剑阁县恒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明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剑阁县恒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剑阁县恒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剑阁县恒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