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5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冯多珍申请执行刘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多珍,刘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592号申请执行人冯多珍。被执行人刘恺。被执行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冯多珍申请执行刘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川0107民初3532号民事裁定,依法将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琴支行XXXXXXXXXXXXX账户予以冻结。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琴支行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380018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