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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湖南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322号原告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柳叶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大福,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汤和平,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南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棚场街居委会丁公桥商业广场1栋8层817号。法定代表人曹金星,该公司经理。原告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继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贻秋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