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郑瑞法与晋州市桃园镇赵兰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瑞法,晋州市桃园镇赵兰庄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159号原告郑瑞法,男,汉族,住晋州市。被告晋州市桃园镇赵兰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吉堂,时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瑞法与被告赵兰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郑瑞法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晋州市桃园镇赵兰庄村委会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瑞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郑瑞法负担。审判员 张志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巧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