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411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孟广民诉佟武、佟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民,佟武,佟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256号原告孟广民,男,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孙玲,抚顺市顺城区君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武,男,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佟强,男,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广民诉被告佟武、佟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孟广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广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金 铃审判员 王 迪审判员 胡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林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