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宁宏、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宏,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9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宏,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中元路**号。法定代表人:钟华富,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宁宏因与被申请人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宜宾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宏申请再审称,其在工伤治疗停工留薪期间,华电宜宾分公司未按工伤待遇足额支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在本案在一、二审中,宁宏和华电宜宾分公司双方对宁宏工伤治疗住院期限、出院后合理休息期间、未到岗期间的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发放的效益工资等均无异议。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宁宏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华电宜宾分公司未按工伤待遇足额支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故,宁宏称华电宜宾分公司未按工伤待遇足额支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宁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黄丹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