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志彬、潘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邓志彬,潘俊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061号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笔峰华庭长富苑7号楼。法定代理人:高丽,执行董事。被告:邓志彬,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潘俊英,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配。本院在审理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志彬、潘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建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