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英与被告袁巧玲、裴尧顺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英,袁巧玲,裴尧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154号之一原告:徐英,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秋,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巧玲,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裴尧顺,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省安溪县。原告徐英与被告袁巧玲、裴尧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英于2017年4月18日以欲与被告袁巧玲、裴尧顺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欲与被告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英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英负担。审 判 长 郑维聪审 判 员 吴雅莉代理审判员 蔡燕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琦颖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