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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玉武与李玉文、李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武,李玉文,李林,李少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310号原告:李玉武,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李玉文,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李林,女,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李少松,女,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李玉武与被告李玉文、李林、李少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杰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武,被告李玉文、李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少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某路某街x号楼东一户二层楼房(价值60万元);2、诉讼费依法分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李振东与刘淑霞子女,1990年10月,李振东去世。2015年10月16日,刘淑霞去世,去世后遗留位于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某��某街x号楼东一户二层楼房一套。原、被告曾为该房屋继承问题经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6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继承份额,判决后因原告至今无房居住,而被告均有住房,鉴于该事实,望贵院判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按照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623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比例支付被告相关房款。被告李玉文口头答辩称,我父亲去世后才房改的房屋,我母亲有百分之百的产权,也有百分之百的处理权。被告李林口头答辩称,房屋是我父母的共同财产,应当按法律规定处理。被告李少松未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其父母遗留的位于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某路某街x号楼东一户二层楼房一套,要求法院将该房屋判归其所有。因该房屋系原被告父母的遗产,本院(2016)鲁0285民初6239号民事判决仅对原、被告母亲的遗产进行了处理,故双方应当对原、被告父亲的遗产依法予以继承分割。原告在未处理完继承问题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还原告李玉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杰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卫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