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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3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麻汤与岳财蚌、排扎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麻汤,岳财蚌,排扎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288号原告张麻汤,女,景颇族,1982年1月18日生,经商,现住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被告岳财蚌,男,景颇族,成年,务农,现住盈江县。被告排扎努,女,景颇族,成年,务农,现住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麻汤与被告岳财蚌、排扎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麻汤以被告岳财蚌、排扎努已支付借款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麻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许焱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朗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