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波;蔺允济;郝秀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波,蔺允济,郝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财保169号申请人杨波,男。被申请人蔺允济,男。被申请人郝秀英,女,系蔺允济妻子。申请人杨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蔺允济、郝秀英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申请人杨波提供担保人杨志明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房权证:**)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董竣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蔺允济、郝秀英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保全价值X××万元部分)。二、对担保人杨志明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房屋一套(房权证: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杨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杨波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连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