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俊与孙显钦、李彩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孙显钦,李彩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317号原告:李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自由职业,高中文化,住宣恩县。被告:孙显钦,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高中文化,住宣恩县。被告:李彩凡,女,1963年12月24日,土家族,自由职业,小学文化,住宣恩县。原告李俊与被告孙显钦、被告李彩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李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俊承担。审判员 苏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璞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