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阿语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阿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刑初143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阿语,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霞浦县,租住霞浦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抓获,同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阿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志华、被告人林阿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6年10月下旬至11月16日间,被告人林阿语利用其居住的霞浦县松城街道山河路63号301室,提供吸毒工具,分别三次容留林某、何某吸食毒品、一次容留张某吸食毒品,毒品由被告人林阿语提供或由其帮忙购买。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阿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提取记录表、尿液检测指认照片、检查笔录、手机通话清单、现场照片、被告人林阿语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林某、何某、张某、雷某证言及证人林某、何某、张某辨认笔录,被告人林阿语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非法持有枪支事实2016年11月16日0时52分许,被告人林阿语在霞浦县松城街道山河路63号楼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其随身携带的疑似枪支1支。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疑似枪支认定为以火药燃烧为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阿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搜查笔录及提取笔录、提取的枪支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枪支照片,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抓获被告人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阿语在一个月内提供其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林阿语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对被告人林阿语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林阿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阿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二、扣押于霞浦县公安局的枪支1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晓红人民陪审员 蔡晓玲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妍岑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