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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廖烈锦、长沙市大池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烈锦,长沙市大池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廖烈锦,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被执行人长沙市大池物流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56号麓山润城8栋1612房。法定代表人张仁喜。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24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大池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大池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35.3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1835.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