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梅,女,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梅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款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