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20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祥与被告吴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祥,吴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01民初338号原告孙祥,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和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吴玉梅,女,194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和田地区公安局退休干部,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祥与被告吴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守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大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