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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320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祥与被告吴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祥,吴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01民初338号原告孙祥,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和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吴玉梅,女,194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和田地区公安局退休干部,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祥与被告吴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守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大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