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蒙学祥、覃文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学祥,覃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蒙学祥,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覃文海,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蒙学祥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82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覃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覃文海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人蒙学祥,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文海自动偿还了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合计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蒙学祥;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廖培华审判员 林小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