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郑加琼与成立会、成立蓉、刘杰、刘贵发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加琼,成立会,成立蓉,刘杰,刘贵发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172号原告:郑加琼,女,193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平,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立会,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成立蓉,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刘杰,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刘贵发,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郑加琼诉被告成立会、成立蓉、刘杰、��贵发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郑加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加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文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