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付贵与黄通荣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通荣,付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通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贵。上诉人黄通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通荣上诉称,工程所在地在贵州省,本案应移送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黄通荣住所地在重庆市××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杨超凡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万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