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吴云峰与李修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峰,李修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吴云峰,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李修柱,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江苏省苏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吴云峰与李修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修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根据查询结果,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修柱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修柱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李修柱自行将上海市闵行区广通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层房屋钥匙交付申请执行人吴云峰,并对房屋内剩余物品表示放弃。此后,被执行人李修柱去向不明。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吴云峰,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