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天依蜂蜂业有限公司、俞秋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天依蜂蜂业有限公司,俞秋群,王继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特16号申请人:浙江天依蜂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去富春街道横凉亭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56732374C。法定代表人:童依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麟,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俞秋群,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申请人:王继英,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申请人浙江天依蜂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依蜂公司)与被申请人俞秋群、王继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依蜂公司称:请求撤销杭州市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案字(2016)第409-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认定主要事实错误,天依蜂公司除应支付3000元工资给俞秋群外,无须支付提成费。仲裁委仅凭往来财务凭证,就认定天依蜂公司与王继英存在劳动关系是片面的。俞秋群提供的关于提成费的证据均系其自行制作,没有经过双方确认,是伪造的。在本院审理中,天依蜂公司明确其是以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的情形为由,主张撤销。俞秋群称:俞秋群提交的证据虽是复印件,但并非伪造的,有些是天依蜂公司财务通过QQ发过来的,而且单位的款项往来都是通过银行打款的。王继英称:王继英的证据是通过银行打印出来的,不是伪造的。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13日,杭州市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富劳人仲案字(2016)第409-2号裁决:一、天依蜂公司支付俞秋群2016年3月至4月工资及提成工资19000元;二、天依蜂公司支付王继英2015年11月至12月工资5000元。上述二项合计24000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三、驳回俞秋群、王继英其他申请请求。本院认为:天依蜂公司在本案中以杭州市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案字(2016)第409-2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的情形,要求予以撤销。天依蜂公司主张俞秋群、王继英所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但对此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天依蜂公司申请撤销事由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浙江天依蜂蜂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杭州市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案字(2016)第409-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天依蜂蜂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宇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丁 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其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