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海宁田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安道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安道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海宁田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安道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666号1栋1单元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82582191。法定代表人:敬浩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田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塘南西路1号1516室,组织机构代码58035668-6。法定代表人:丁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润,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迟,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安道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宁田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安道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安道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安道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由上诉人重庆安道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拯审 判 员 向川代理审判员 钟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文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