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白作支行与田慧霞、梁国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白作支行,田慧霞,梁国顺,闫东海,陈伟,刘国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963号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白作支行。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上白作村南。负责人:李法利,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勇,该单位员工。被告:田慧霞,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告:梁国顺,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告:闫东海,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陈伟,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刘国利,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白作支行与被告田慧霞、梁国顺、闫东海、陈伟、刘国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白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白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