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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于化学与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化学,解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462号原告:于化学,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被告:解飞,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化学与被告解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化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化学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化学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