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于化学与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化学,解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462号原告:于化学,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被告:解飞,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化学与被告解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化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化学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化学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