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邓星国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星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刑初6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星国,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无前科。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2016年3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星国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冰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雷良叶、黎祜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熊洁担任法庭记录。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星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李某与唐某两人来到武冈市鳌山社区居委会四牌路被告人邓星国的家购买扑克牌赌博作弊器。邓星国在明知李某购买扑克牌作弊器用于赌博诈骗的情况下,还两次向李某演示扑克牌作弊器的使用方法,并告知李某使用扑克牌作弊器要注意的问题。李某看邓星国操作后,便想自己进行操作。邓星国表示要付款后才能将机子密码告诉李某。李某最后以3600元的价格将赌博作弊器(包括一台机子,十副特制扑克牌、一副袖珍蓝牙耳机)买下。2015年3月中旬以及3月底,李某、唐某、肖某、肖某1(四人均已判决)四人学会了操作方法后伺机通过“三公”赌博的方法诈骗被害人胡某5万元,胡某12万。案发后,被告人邓星国于2016年3月1日到武冈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邓星国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了湖南省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邓星国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出具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建议对邓星国实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被告人邓星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其证明效力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销毁清单、照片材料、缴款书等书证;证人李某、唐某、肖某、肖某1的证言;被害人胡某、胡某1的陈述;被告人邓星国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2015)武法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星国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还为他人提供诈骗工具,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星国犯罪后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星国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比照主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星国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邓星国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星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冰寒人民陪审员 雷良叶人民陪审员 黎祜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熊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