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龙海洋与闫玉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洋,闫玉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219号原告:龙海洋,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闫玉柱,男,1965年9月3日出生,现住正蓝旗。原告龙海洋与被告闫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龙海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海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1121元,由原告龙海洋负担。审判员 吴春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珠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