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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龙海洋与闫玉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洋,闫玉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219号原告:龙海洋,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闫玉柱,男,1965年9月3日出生,现住正蓝旗。原告龙海洋与被告闫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龙海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海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1121元,由原告龙海洋负担。审判员  吴春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珠 兰 来自: